5 安全疏散


5.0.1 (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住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0m时,其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并应符合《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的规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消防水箱、建筑外保温)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建筑分类要求,按公共建筑要求执行。
5.0.2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0.3 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2条的要求;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但共用安全出口的每个防火分区还应有各自独立的安全出口,开向共用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0.4(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0条)公共建筑中商店营业厅、展厅采用剪刀楼梯间用于解决疏散宽度时,只可计作一个安全出口,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5.0.5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当该建筑其它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这些用房应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10.1 条及条文解释规定, 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
5.0.6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符合本指南5.0.5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要求的贴建、嵌入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7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形成独立防火单元的商店,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及层数要求时,其人员安全疏散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消防设施等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5.0.5,5.0.6,5.0.7条,符合商业网点层数要求时,商业网点部分的总高度应进行控制,不得留有夹层空间并不应大于8.4m。
5.0.8 当公共建筑内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办公室2018年10月22日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5 号)对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复函,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进行了转发。
5.0.9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的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
5.0.10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2条,第5.5.29.2条)当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出口处至室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5.5.17条第2款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5.0.11 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时,当层高≤6m 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6m,当6m<层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是层高的1.2~1.5倍,当层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是层高的2.0倍,且宽度不应小于3m。
5.0.12公 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的计算方法为:
    1 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 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
    注: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20]1号)2020年03月24对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对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的进行了规定。
5.0.13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0条)第5.5.20条表5.5.20-1中楼梯的疏散宽度计算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5.0.14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本条补充内容如下:
    1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1.1 倍计算;当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1.2 倍计算。
    注:电影厅包含候影厅、观影厅及通道。
    2 健身房、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
    3 游泳池的人员密度按游泳池(水面面积)4.6m²/人计算,游泳池边岸(建筑面积)2.8m²/人计算。
5.0.15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当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为3层或多于3层时,应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不大于10m(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
5.0.16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条)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全部疏散楼梯间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仍需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高度来确定。
5.0.17 当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且其中应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另一个可借用住宅地下室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5.0.18 当地下设备用房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5.0.19 当双拼、联排等低层住宅地上不大于3层时,其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2 户内最远房门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3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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